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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 档案管理制度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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攀三中发[2005]59号
各部门、年级: 为加强市三中的档案管理工作,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、更加完善,确保档案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现将修订完善后的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档案管理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 附件: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档案管理制度》
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
主题词:档案管理制度 通知 报:攀枝花市教育局档案室 送:各部门、年级
附件: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档案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,为了进一步搞好攀枝花市三中档案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实施办法、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《攀枝花市关于档案分类大纲、归档范围、保管期限的管理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档案管理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,本制度所称的档案,是指本校在职能工作中形成、搜集起来的,经过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公文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话记录、图表、簿册、会议记录、出版物原稿、印刷品、录音、录像、照片(含底片)、磁盘、光盘等不同门类、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。它是三中历史和现状的真实反映,是做好三中工作的必要条件,是三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作用。 第三条,攀枝花市三中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原则,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、会计、科技、声像档案均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。专门档案(如:会计档案)由各业务处室整理完毕后交档案室保管。 第四条,攀枝花市三中的档案业务直接受攀枝花市教育局档案室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 第五条,攀枝花市三中必须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科学管理,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工作制度。
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任务
第六条,攀枝花市三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,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。档案(文书档案、会计档案、专门档案、科技档案、声像档案)由校办公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,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,办公室主任主管,档案员具体负责。 第七条,攀枝花市三中档案工作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,政治可靠,能够胜任档案工作。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。 第八条,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热爱档案事业,刻苦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,以保证档案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。 第九条,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是: ㈠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和与本单位活动有关的参考资料,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积极提供利用,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; ㈡指导各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; ㈢定期向攀枝花市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; 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,确保档案材料绝对安全。
第三章 归档文件收集整理制度
第十条,在我校公务活动中形成的,记录和反映本校工作情况、具有查考、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(包括图表、簿册、声像材料、软盘等)均属收集归档范围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移交归档。 第十一条,接收、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、齐全、准确地反映学校工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。档案材料的各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载体材料要有利于长期保存。收集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,并按照文件材料的有关联系,区分保存价值,分类整理。 第十二条,文书档案著录符合《归档文件著录要求》,属本单位的发文必须挂接电子全文。编制科技档案符合国家标准。文书档案实行随时办理随时归档。 第十三条,会计档案由本单位财务室按要求整理完毕后,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。 第十四条,证书档案由有关部门自行负责搜集材料,及时交档案室。 第十五条,基建档案由负责基建项目的人员在项目竣工、验收后3个月内整理、编目、造册,集中统一移交档案室。 第十六条,设备档案由设备采购部门或人员在设备到货后,开箱验收,并做详细登记,及时归档后再提供利用。 第十七条,录音、录像、照片、底片等档案由承办人员及时编写说明(单位、时间、内容、地点、摄影、录音、录像等)后,向档案室移交归档。 第十八条,外出学习、开会、考察等活动中带回的档案资料,应及时移交档案室。 第十九条,档案材料移交时,应出具移交清单一式两份,双方清点核对后签字,各存一份备查。
第四章 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制度
第二十条,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: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,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、磁盘、光盘等载体,信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、处理,并可在通信网上传送的文件。 第二十一条,归档的电子文件是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,必须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。 第二十二条,电子文件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方式,由办公室负责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,坚持前端控制与全程管理的原则,即收发、鉴定、归档各环节统一。 第二十三条,电子文件必须按规范要求著录到配套的档案管理软件,并同时对本单位归档的发文进行全文挂接(统一挂接PDF格式文件)。 第二十四条,为维护电子数据的安全,每年对归档的电子文件要备份处理,若有条件可记得录成光盘,异地保存。
第五章 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制度
第二十五条,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是指:在公务活动中,由本单位承办或协助办理的在全省、全市有影响力的各项活动中,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。 第二十六条,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由本单位的办公室负责管理,主持重大活动的机构或负责人,应经常与办公室负责人沟通信息,确保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。 第二十七条,积极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,按规范要求整理好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。 第二十八条,若需移交进市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,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,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。
第六章 档案保管制度
第二十九条,建立登记台帐,及时记载档案的收进、移出等变动情况,每年检查、核对1至2次,做到帐实相符。 第三十条,设置专用档案库房,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。 第三十一条,对破损、褪变和载体材料不宜长期保存的档案,要及时进行修复、抢救。声像档案要做好防磁、防老化、防粘结等工作。 第三十二条,采取有效措施,做好安全保管和科学保护等工作。 第三十三条,建立全宗卷,存放全宗介绍、学校工作大事记、年鉴、组卷说明、组织机构沿革、学校志等。 第三十四条,档案人员工作变动,必须办好档案的清点、移交手续,才能离开档案工作岗位。
第七章 档案保密制度
第三十五条,不断加强档案的保密观念,认真遵守保密纪律,严格执行《保密法》。 第三十六条,按照有关规定,对室藏档案适时予以划密、降密和解密。 第三十七条,秘密以上的档案,必须妥善加以保管,划定阅读范围,如超越阅读范围,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 第三十八条,严禁携带档案进出公共场所。因公外出携带档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。 第三十九条,严守档案机密,查阅档案者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。 第四十条,因工作需要而摘抄或复印的档案材料,必须妥善加以保管,工作完毕后立即移交档案室。 第四十一条,结合安全保密检查,不断加强档案保密工作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第八章 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第四十二条,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(短期)保存期满的档案,3—5年鉴定1次,销毁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。 第四十三条,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,主管档案工作的办公室主任、档案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,提出鉴定工作意见。在主管领导组织下,直接逐件(卷)地准确判断档案的价值;鉴定结束后,向市档案局写出鉴定报告,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销毁。 第四十四条,拟销毁档案,要编制销毁清册。销毁时,要2人以上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 第四十五条,已销毁的档案,应从原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中除去或加以注明。 第四十六条,经鉴定后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或文件材料,应视情况作相应调整。 第四十七条,鉴定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,即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、报告、销毁清册等归档为长期保存,同时,其复印件进入全宗卷管理。
第九章 档案统计制度
第四十八条,建立、健全档案总登记簿、借阅登记簿、利用效果登记簿等登记、统计台帐,及时收集、积累档案业务工作的有关数据。 第四十九条,及时、准确填报档案工作统计报表,拟写档案工作情况(如档案数量的增减变化、借阅、利用等)统计分析报告。
第十章 档案借阅、利用制度
第五十条,凡借阅、利用档案者,必须逐项填写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表。 第五十一条,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查阅室进行,若需外借,应经有关领导批准。 第五十二条,借阅档案者必须保护档案,不得转借、遗失、拆散和损毁档案。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涂改、污损。未经许可,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。 第五十三条,室藏档案,原则上不对外借阅,兄弟单位若需借用,须持单位介绍信,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。 第五十四条,学校内部各处室查阅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档案,填写利用登记表即可。若借阅其他范围的档案材料,须经双方领导人批准。 第五十五条,对借出后归还的档案,必须逐件、逐页、逐卷检查,发现问题立即报告、处理。
第十一章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
第五十六条,配置必备设施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潮、防阳光、防高温等“八防”保护措施。 第五十七条,坚持库房温湿度测量、记录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、解决。 第五十八条,保持库房的清洁、整齐、卫生,严禁在库房内吸烟、点火,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和档案无关的杂物。 第五十九条,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。离开库房时,需关闭门、窗、灯等设施。
第十二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
第六十条,专职档案员职责 ㈠努力学习政治理论,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;忠于职守,遵纪守法,刻苦钻研,不断提高政治、业务、文化素质;认真学习、宣传、贯彻《档案法》等档案法规,及时举报违法事件,同违法行为作斗争。 ㈡认真履行档案业务规定和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》,切实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鉴定、统计等基础业务工作。 ㈢拟写档案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全宗介绍、大事记等有关材料,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。 ㈣认真履行对各处室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,维护档案管理的正常秩序。 ㈤采取有效措施,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和科学保护工作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 ㈥熟悉室藏档案,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适用的参考材料,积极主动做好利用服务工作。 第六十一条,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㈠负责本处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归档工作; ㈡负责本处室各类文件材料的移交前的保管和利用; ㈢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,严格遵守本制度,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学校的档案工作。
第十三章 资料收集制度
第六十二条,本制度所称的资料是指:反映学校工作的期刊、杂志、报纸、情况反映等,并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参考资料。 第六十三条,以学校名义征订的上述资料,均属资料收集范围。鉴于我校工作实际,资料的收集和保管集中在本校图书馆资料室,各部门要协助图书馆搞好收集移交工作,确保我校资料的齐全完整。 第六十四条,资料收集的时间定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图书馆移交,对拒不移交的部门或个人次年将不再征订。 第六十五条,资料的整理工作由校图书馆负责,应编制基本的检索目录。 第六十六条,对市档案馆所征集的资料,要积极协助其办理移交、登记等手续,发挥资料的最大效用。
第十四章 奖惩制度
第六十七条,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,承办部门均应按归档制度定期向档案室移交,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,否则按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的有关条款规定,予以处罚。 第六十八条,各处室、部门的文件材料,如果不按要求归档的,超过半月,分别扣罚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岗位工资30-50元,以此类推,直至交完材料为止。
第六十九条,对责任心强,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档案人员,应按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》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因失职、违反规定、造成档案损毁、丢失、泄密者,应视情节轻重,按《档案法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惩处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四章 附 则
第七十条,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攀枝花市三中档案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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